欢迎您,进入江宁区东山幼儿园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旧站栏目>>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发布时间:2017/11/30 15:56:50 作者:朱平 浏览量:191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 年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9 月1 日起 施行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版权所有:江宁区东山幼儿园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8345

苏公网安备 3201150201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