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 1995 年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9 月1 日起 施行)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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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 1995 年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9 月1 日起 施行)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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