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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发布时间:2017/12/18 15:59:02 作者:朱平 浏览量:1171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1997 8 11 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 2001 6 15 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根据 2002 12 2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出版管理条例》(节录)

( 2001 12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 2011 3 19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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