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 1997年 8月 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 2001年 6月 15日 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根据 2002年 12月 2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出版管理条例》(节录)
( 2001 年12 月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 2011年 3月 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