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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节录)

发布时间:2017/12/18 16:00:37 作者:朱平 浏览量:206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   ( 2003 5 18 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节录)

2005 5 19 国务院令第435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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