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江宁区东山幼儿园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旧站栏目>>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文章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节选)

发布时间:2018/1/2 9:48:16 作者:朱平 浏览量:2484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版权所有:江宁区东山幼儿园

备案号:苏ICP备2021048345

苏公网安备 32011502010427号